《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董事会也会给股东几分薄面,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股东若是识时务,乖乖缴足出资额,还自罢了。若在催缴书后,宽限期届满,仍是不理不睬,对不起,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也就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公司登记机关,其实就是咱们熟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别以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能处罚公司,那就大错特错了,同样对于“不听话”的股东,新公司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权,不老实就罚款,看股东心疼不心疼。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全面、完整地履行出资义务,不只是针对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对于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也具有溯及力。国务院将会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或许一些股东朋友心中已经有所疑问,以前的没实缴的公司该怎么办?相信大家关心的都如出一辙,小状整理了两种最有可能的情况供大家参考:1.减资。当然减资需要一定的流程,要遵循严格的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注销公司。主要考虑公司对外负债清偿情况,如果没有债务,可以直接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