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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小状带大家浏览了股东未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小状看完有点瑟瑟发抖。从新公司法第一期的内容可以知道,新法实施后不仅股东的责任加重,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都将大大加重。今天,小状就带大家浏览一下董监高的责任:
1.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监管不力,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赔偿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要对公司负责,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需要及时纠正。当董事会不作为时,那负有责任的董事要担责,有利于追责,毕竟董事会在公司只是个职能机构,要追究责任,还是要落实在实实在在的董事身上,才有意义。2.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变化有助于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抽逃资金,保护公司的资金。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职业操守,做好监管职责,否则将会与“坏股东”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不合法地操作,只要给公司造成损失,对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对外,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查明主观要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会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得由公司对外赔偿,对内再进行秋后算账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目的在于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由于“双控”行为属于其与受操纵董事在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的共同行为,因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5.违规分配利润,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约定或者章程或者其他分配方式给股东进行分红,前提是利润分配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如果违反程序,违规分配,该退的还得退回来,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董监高都要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的实施,实缴责任的加大,很多公司可能会选择减资,那如果公司违法减资,除了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恢复原状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么多责任条款,大家是不是倒吸一口凉气,果真是钱不好赚,董事、高管不好当。对此,小状帮担任董事、高管的读者们想了几个办法:
1、可以在日常工作之余,多了解法律知识,提升风险意识,看看小状的公众号就不错;2、新公司法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规定,即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可以通过保险为董事们降低一些任职风险;3、聘请一位靠谱的法律顾问,有问题直接交给法律顾问就好啦(咳咳,此处疯狂暗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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